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兴泸融资风险〔2018〕35号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融资担保业务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我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时适用。
第三条 公司各部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掌握和了解客户、业务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对不同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公司各部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于高风险或敏感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客户信息时,不得建立客户关系。
如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存疑,应进一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或者进一步了解该客户的股东或董事会结构,以确定出资人、控制股东、资金控制人(例如董事)以及其他有权向该客户做出指示的人。
第五条 不得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以避免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和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制裁政策,确保本机构与此有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六条 公司各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九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对担保申请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留存,并在担保前调查环节,要求申请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收集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前应当经上级机构或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担保业务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业务的实际受益人,了解是否有第三方的异常参与,是否以朋友、亲戚、合伙人或律师等第三方的名义提供抵质押物,是否存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而使用法律实体模糊实际控制人身份,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核对担保申请人或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 提供担保服务开展“保前调查、保中贷款审查、保后贷款管理”工作。
(二) 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
(三)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资料。
(五) 发生退款行为。
(六) 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和泸州市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对担保业务背景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包括客户历史背景、发展演变过程、组织架构;客户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情况;主要股东背景和投资实力、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信息应尽可能通过权威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和行业网站等,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
(二)了解客户的真实业务背景:包括客户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的合法性,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担保申请贷款的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关联企业(即上下游企业)业务状况、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合法性;担保申请贷款的需求合理、合法及可行性(包括贷款背景、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
第十二条 在提供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特性(含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等)、地域、业务、行业等风险要素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在客户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应对客户进行持续的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并根据客户所使用担保贷款情况或其他风险要素等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担保贷款使用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业务部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之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担保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或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四)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六)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或客户先前所提供的身份资料、信息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
(八)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通过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交易存疑的,除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线索外,还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并加强账户日常交易监测。调高风险等级后,对于交易仍然可疑且无法解释其合理性的客户,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化识别或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 针对高风险客户应重点关注空壳公司,充分核实其实际拥有人、董事和获授权签署人的身份。与空壳公司叙做业务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对于为叙做并购贷款和项目融资等结构性融资产品而成立的特殊目的项目公司,不在此列。
第十八条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担保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业过程中,公司各部应指定专人保存业务资料,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各类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严格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的情况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对泄露反洗钱信息的行为,将由公司按照监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以及月收入等。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外国政要”指现任或曾经被授予外国显著公众职位的人,如政府或州的首脑、高级政客、大法官、军队高级官员、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政党的官员,以及其近亲属和亲密同事。
“受益权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受益权可能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空壳公司”指没有实体存在,且不创造或很少创造独立经济价值的企业。空壳公司可为合法利益而存在,但是其由于成本低廉、易于成立等特点很容易为犯罪分子利用以洗钱。
“涉恐”包括涉及恐怖和涉及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指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募集、占有、管理、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行为。
“实名制有效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出具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有效证件的原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外国人持护照的,护照和签证应均在有效期内,免签除外)。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表
客户姓名 | 交易身份 | 借款人:□ | |||
性别 | □男 □女 | 国籍 | □中国 □其他 | ||
证件类别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工作单位 | |||||
代办人姓名 | 代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 ||||
代办办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 | |||||
职业 |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党政(在职、离退休)机关干部 □企事业单位干部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农民 □个体 □军人 □学生 □退休 □无业 □其他 | ||||
行业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建筑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教育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娱乐服务行业□贵金属行业 □外币兑换业 □旧货交易行业 □进口贸易 □彩票销售业 □典当与拍卖业 □废品收购行业 □国际组织 □其他: | ||||
□本人业务办理 □代理人业务办理 | |||||
其他 | |||||
审核资料:□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为代理人(需经公证),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本表内容填写全面、正确 | |||||
客户(或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复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表
客户名称 | |
住所地 | |
经营范围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姓名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种类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号码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有限期限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限期限 | |
企业负责人 | |
授权办理人员姓名 | |
授权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种类 | |
授权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 | |
授权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营业执照有效期 | |
组织机构代码(未“三证合一”填写) | |
税务登记证号码(未“三证合一”填写) | |
联系电话 | |
所属行业 | |
其他 | |
交易身份 | 借款人:□ |
审核资料:□客户有效证照原件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本表内容填写全面、正确 | |
客户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复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