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制度》的通知
兴泸融资风险〔2018〕37号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制度》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融资担保行业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我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我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适用。
第三条 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业务部向风险管理部上报基础数据;由风险部汇总、审核、确认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部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向风险管理部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发生与客户间单笔交易或者明显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第六条 业务部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向风险部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 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发现高估或低估抵质押物价格、大额现金使用、所提供抵质押物与其职业和收入不符、来源异常等情形的,应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八条 融资担保业务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及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对业务部通过上述交易监测标准筛选提交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条 风险部根据业务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确认为可疑交易,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针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发现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理由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
(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发现客户或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客户行为或者抵质押物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及其关联交易对手涉及重点关注或制裁的;
(三)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客户申请担保贷款被不适当使用或用途与客户声明用途不一致的;客户获取贷款后短期内偿还,且无合理理由;贷款偿还期届满之前未按照原还款计划,频繁偿还贷款,且无合理理由;客户通过以资产抵、质押获得担保贷款,但资产来源不详或资产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客户偿还贷款或提前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还款和大额提前还款)为非正常所得;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涉密项目外,客户格外强调担保协议的保密性,强迫或贿赂相关业务人员不向监管部门报告协议内容的;
(四)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的;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要求,对业务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业务部提供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涉及反洗钱调查的信息资料,不受最低保存期限届限制,保持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应当对依法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其他工作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制度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额交易分析表 编号:
客户姓名 | 客户联系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职业 | 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 ||
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 | 控制人或受益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如不是客户本人需注明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交易身份 | 担保申请人:□ | ||
交易帐号 | 交易方式 | ||
资金收付标志 | 交易金额 | ||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 交易对手帐号 | ||
交易对手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交易对手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大额交易记录来源 | □业务流程发现 □其他方式 | ||
反洗钱岗位人员(签字/日期) | |||
经理(签字/日期) |
附件2: 可疑交易分析表 编号:
客户姓名 | 客户号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职业 | 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 ||
实际控股人或受益人 | 控股人或受益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如不是客户本人需注明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可疑记录来源 | □业务流程发现 □其他方式 | ||
可疑交易 特征 |
反洗钱岗位人员(签字/日期): | ||
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客户真实职业、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账户的实际受益人、是否有第三方的异常参与,是否以朋友、亲戚、合伙人或律师等第三方的名义提供抵质押物,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 |
客户经理(签字/日期): | ||
资金来源及资金去向 (财务) | 资金来源: 资金去向: 财务主管(签字/日期): | ||
可疑交易 初步判断 | 是否可疑交易: □是 □不是 | ||
可疑程度: □重点可疑 □一般可疑 | |||
判断理由 (反洗钱岗位人员) |
反洗钱岗位人员(签字/日期): | ||
审核 (经理) | 经理(签字/日期): |
附件: 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