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反洗钱管理制度》的通知
兴泸融资风险〔2018〕34号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反洗钱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反洗钱管理制度》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公司
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保障我公司可持续稳定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反洗钱操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我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服务时适用。
第三条 我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及泸州市金融办公室的反洗钱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依本规定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公司反洗钱规章;负责公司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二)监督、检查公司业务部在提供担保贷款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等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担保行业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四)接收并分析融资担保业务部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建立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融资担保业务部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报告分析结果;
(七)要求融资担保业务部及时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条 担保公司业务部依本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活动并按规定填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在规定期间内向风险管理部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对公司反洗钱监督、检查岗位提出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整改要求,及时配合整改。
第六条 公司涉及反洗钱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项目第一经理为该项目反洗钱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及项目反洗钱工作表格填制并及时向风险管理部上报;融资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真实、完整有效负责。
第八条 融资担保业务部在提供担保贷款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业务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留存,并在担保合同签订环节,要求业务申请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收集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要求业务申请当事人将担保贷款金额或还款金额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转账的方式进行收付;如发生取消担保贷款交易行为,应按照原支付途径,由申请人将担保贷款资金退回至担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担保贷款业务双方银行账户完成。
(三)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相关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反洗钱规定要求的期间,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各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担保业务申请人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二条 各位反洗钱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等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涉及反洗钱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