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兴泸融资风险〔2018〕41号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公司各部: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经反复修订完善,最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经营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受理
第三条 担保业务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公司担保业务立项部是担保业务受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担保客户(或称申请人、项目客户)受理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和经济组织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五条 立项审查的要求:担保客户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公司认定的担保范围,手续是否齐备合规,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反担保措施是否具备。
第六条 立项部对审查后符合担保资格的担保客户,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业务部。
第三章 业务调查
第七条 业务部收到受理立项项目后,应及时确定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实行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制。每个项目的调查须由第一客户经理(主调查人)和第二客户经理(协助调查人)共同完成。
第八条 受理项目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场化项目,业务部应向风险部报告,风险部应派人介入前期调查。
项目尽职调查自正式受理开始,新受理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保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超过规定工作日,客户经理应向部门经理说明原因,部门经理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九条 客户经理在履行业务调查期间,因客户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时报告原因,由分管领导作出延期调查或终止调查决定。
第十条 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应向初步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较为详尽的《客户申请资料清单》,便于客户准备。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重要复印资料是否加盖公章;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项目客户成立批文、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三)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如房地产、土地)的规定,抵、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在资料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等相关调查,获取担保项目客户以及反担保情况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意见和结论。
客户经理要全面收集项目客户的资料,仔细核实查证,并到申请人和项目现场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真了解掌握、分析论证申请人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外部环境、行业风险、市场及经营风险、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股权、关联企业及交易、经营团队、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及方式、主营产品及前景、核心竞争力、经营模式及销售策略、上下游客户情况、研发能力、盈利能力、纳税状况、反担保措施和抵、质押资产状况等。客户经理最终形成综合性的《担保客户调查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担保客户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申请客户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生产经营及市场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与银行往来情况及申请人、股东信用情况;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七)反担保情况;
(八)综合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担保客户调查报告》审查: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完成后应送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予以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业务部门移送风险部门审核。
第四章 合规审查
第十四条 风险部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组织审批。
第十五条 风险部合规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资料是否加盖公章;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项目客户成立批文、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五)《担保客户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完整阐述要点及与资料反映情况一致。
第五章 担保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担保客户项目的审批采取会议评审、会签评审、审保小组审批、逐级审批四种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担保客户项目行使审批决定权,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构成、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和聘请。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一)风险管理部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时间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并把要上会评审的《担保客户调查报告》送达各评委。
(二)会议经风险部提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负责人决定召开。评审会除评委会主任外应有6位评委参加,外部评委参会人数不得少于2人。若参会评委人员少于7人,则会议改期。
(三)第一客户经理向会议报告项目客户调查情况和建议意见,第二客户经理、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
(四)参会评委和参会其他人员质疑,客户经理答疑。项目客户的申报资料同时上会备查。
(五)参会评委从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评委意见,提出总结性意见。
(七)参会评委对每个项目明确“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评委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八)为了防范、控制、降低担保项目的风险,评审会可作出降低担保额度、增加反担保措施、追加反担保人、调整担保期限、调整担保费率等决定。
第十八条 会签评审一般适用于续保项目、展期项目和低风险项目。风险管理部将项目客户调查报告和会签评审表分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各位评委。会签评审的几类情况和条件如下:
(一)市场化运作续保项目:担保额度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抵质押资产或反担保方式无重大变化、货款回行良好;
(二)续保的政策性和区县平台项目:区县财政状况良好、项目运作正常、能按期筹资还款、区县与本公司合作良好;
(三)公司评审会已通过的项目,过期三个月才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发生或发现某些变化事项,须评委审议认可;
(四)评审会上对拟复议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会后经办理已落实和解决的复议项目;
会签评审时,应将会签评审表送原参会评委,如果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同意,则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审保小组审批,适用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担保额度的项目客户(含新受理和续保、展期项目)。审保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风险的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审保小组审批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必要时需请客户经理到会作情况说明,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记录审批意见。审保小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担保,则视为项目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逐级审批方式,适用于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担保额度的项目客户(含新受理和续保、展期项目、应急转贷、青年创客等)。逐级审批的一般流程是:风险部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分管风险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项目的决策审批:经过上述四种评审或审批方式通过的每个担保项目,公司董事长对会议评审、会签评审的项目行使最终决策审批权,拥有一票否决权;总经理对审保小组审批、逐级审批的项目行使审批权,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项目评审会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评审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会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会签评审表、审保小组审批表、逐级审批表的原件由风险管理部归档管理,复印件交业务部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评审会否决,但决策审批人提请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委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
(三)评审通过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从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项目经办人。
项目评审通过后,办理过程中发生或发现某些事项与评审会或会签评审的意见存在不一致时,客户经理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向评审会书面汇报说明或会签评审。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向项目客户告知公司评审或审批的最终评审、审批意见。
第六章 担保合同签约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客户项目评审或审批通过后,公司向贷款机构出具《担保函》,内容包括: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并须注明“本担保函生效时间与正式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一致”。客户经理确认贷款机构同意放贷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为担保合同签约和执行的具体经办人,若签约地点在本公司以外,则须双人前往面签。签约程序如下:
(一)客户经理制备相关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各类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需准备的相关担保文书(含授权、委托、承诺、保证、监管、说明等),对公司制式合同文本条款以外的书面内容文字须报风险管理部和公司领导审定;
(二)涉及到担保客户股东、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照并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客户经理二人(含风险管理部人员)以上在现场;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办理程序是否合规,审核客户经理是否严格按照评审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和协助办理反担保手续。涉及反担保资产价值评估的,客户经理须将预评估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核;
(四)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及财务部人员进行相关审核后在《担保项目审批表》签字;
(五)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管理人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确认贷款机构发放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将项目客户资料(含相关合同文本、审批表、借款借据复印件等)全套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重要的反担保抵(质)押凭证原件移交风险管理部保管。
第七章 反担保方式及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担保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措施,业务部根据担保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反担保措施初步方案,方案可为单一或组合式的反担保方式,风险部对反担保措施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交由评审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九条 担保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物权法》等执行。
反担保物一般应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反担保物价值由评审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最终认定。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人员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进行抵押及质押的反担保措施应到反担保措施的主管登记机关完善登记手续,获取有效的权益保障凭证,其中不动产应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登记证书,机器设备、股权等应取得工商局备案登记证明,应收账款应取得人民银行公示系统登记确认证明,林权、采矿权等应取得相关主管登记机关备案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担保客户采用第三方保证反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和能力。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费收取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并与公司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具体执行上,政策性担保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区县平台项目按约定担保费率执行;区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由平台公司全额承担连带责任的,按协商费率执行;其他担保客户按照公司《担保费评分标准》,由客户经理逐项打分汇总,确定后报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再报风险管理部复审,最后由分管风险管理部领导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担保费一般应在客户担保贷款发放15日之内一次性收取。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分年度收费。担保费由客户经理负责计算、出具单证和催缴,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管理(重点是保后监管),是指自承贷机构向申请人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保后监管、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的处理等。
第三十五条 保后监管(保后检查)是担保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保后监管工作由风险管理部组织,具体实施由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后监管按在保客户项目性质、风险程度等采取差异化、有重点的工作方式,一般有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每次保后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须将电子、纸质《保后检查报告》完成并同时报送风险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发现重大风险情况,须撰写《风险预警报告》上报。
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三十七条 每次保后检查后,客户经理须在《保后检查报告》中对在保客户项目企业进行风险简评和风险分类。
第三十八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客户筹措资金按期还款,部门经理负责督促。
第三十九条 需要续保或展期的担保客户项目,客户须在该项目到期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续保书面申请。担保业务部负责续保调查或核实展期理由,提出处理意见向领导汇报。
续保项目,仍按照本规程中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展期项目,征得贷款机构和公司领导同意后,仍按照本规程中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第四十条 逾期的担保项目,客户经理须立即向风险管理部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期结清本息和担保费的担保项目,客户经理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收集还款凭证复印件,配合客户注销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章 代偿、追偿和责任区别
第四十二条 被担保客户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机构担保贷款本息,按照本公司与相关贷款机构的《保证合同》,公司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承担归还其所欠贷款机构本息的义务,公司即发生代偿。客户经理负责收集金融机构要求代偿的书面凭据,完成代偿项目审批表,将审批表交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代偿发生后,客户经理须书面分析汇报,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应认真分析造成担保贷款坏账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追偿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追偿方案后,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组织实施。追偿完毕后,如有损失发生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代偿损失情况。
第十一章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配置专人建立业务台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项目正式受理至担保贷款本息归偿完毕全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档案保管的规范、期限及销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登记,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重要的反担保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和评审、审批表及相关记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原《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担保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合并而成,原《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兴泸融资风险〔2016〕66号)和《担保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兴泸融资风险〔2014〕5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