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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类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 细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字体:

兴泸融资风险〔2018〕42号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类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

细则(修订)》的通知

公司各部: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程类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细则(修订)》经反复修订完善,最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履约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2.《民工工资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3.《工程投标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4.《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工程履约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履约担保业务规范化运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照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工程履约担保的含义:本公司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本公司不能同时为承包商和建设方(业主)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由各级政府或国资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履约担保的受理、初审及立项

工程履约担保项目和客户(以下简称项目或客户)的受理,由公司担保立项部负责承办并做好工作记录。

项目立项与否,项目经理对项目、客户初步了解和初步评估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决定立项后,安排项目经理办理;项目经理须按本细则所附《工程履约担保项目客户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客户提供基本证照和项目资料等。

如不予立项,项目经理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保前尽职调查

项目经理须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还须对工程的业主性质及状况、宏观环境、项目可行性、承包商市场口碑、项目前景、资金来源、项目周期、风险性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交《工程履约担保项目调查报告》。

第五条 项目审批方式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项目审批采取逐级审批、审保小组审批、会签评审、会议评审四种方式。项目审批的形式和议事规则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反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金质押。保证金质押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客户经理提出建议,并按担保项目四种审批方式进行审批,保证金质押标准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

除保证金质押外,也可以采用包括抵押、第三方保证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

对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须按照审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担保有效期截止点

工程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30天至180天。

第八条  合同签约、出具保函、收取保费  

项目审批通过,在与客户签订《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客户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项目经理按本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条款结合项目情况计算并收取保费。

第九条  保后监管时间及次数安排    

(一)担保期限大于八个月的,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首次监管,以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二)担保期限三个月至八个月的,进行首次和末次共两次保后监管,即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进行首次监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三)担保期限小于三个月的,在担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监管。

以上是常规性保后监管时间节奏,项目经理应随时保持对项目情况的了解,及时预警,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保后监管内容及主要风险点

    项目担保行为生效后,项目经理严格按照本细则所附《工程履约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风险点》的要求对项目及客户进行保后监管和风险分析、评估等。项目经理做好保后监管并分析归纳,提交《保后监管报告》。

第十一条  业主索赔、本公司代偿程序及追偿

业主向本公司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并提出违约证明,包括违约事实、违约损失金额、要求索赔的金额(以直接损失数额计算,累计索赔数额不超过保函额度)及相关证据,保证人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违约事故损失勘查、取证,对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及其损失进行核对,对于认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或情况不属实的、以及保证人免除责任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说明拒赔理由;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应根据事实做出《履行保证责任方案》,取得业主认可后,向业主理赔;对于被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造成损失的,同时应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理赔;对于较大的事故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时,可按估算的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先行补偿,待定损后再办理其他补偿手续。

理赔后应按履约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向违约单位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进行追偿,或向建设单位提出在工程款项中逐步扣除。凡由公司代偿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除应收集代偿的财务依据外,还应要求受偿单位出具《代偿证明书》,以便追偿。

协商追偿不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可提起诉讼追偿。

第十二条  担保责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客户将保函复印件(注明“担保责任解除”,经业主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标明日期)退回公司,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后立卷存档。

第十三条  对于本细则未能规定的其它情况或时间紧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审批、上报方式担保,公司董事长拥有直接和最终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民工工资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工工资担保业务规范化运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照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民工工资担保的含义:本公司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民工工资担保的受理、初审及立项

民工工资担保项目和客户(以下简称项目或客户)的受理,由公司担保立项部负责承办并做好工作记录。

项目立项与否,项目经理对项目、客户初步了解和初步评估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决定立项后,安排项目经理办理;如不予立项,项目经理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客户应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或原件,均需盖公章)

(一)企业介绍和基本证照: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简历等。

(二)企业的行业和专业资质证书、工程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企业近两年的业绩证明、证书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保前尽职调查

项目经理须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还须对工程的宏观环境、项目可行性、客户的市场口碑、资金来源、项目周期、风险性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交《民工工资担保项目调查报告》。

第六条  项目审批方式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项目审批采取逐级审批、审保小组审批、会签评审、会议评审四种方式。项目审批的形式和议事规则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反担保

对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须按照审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金、第三方保证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办理程序及要求,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担保金额规定和担保有效期截止点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实际操作时,按照泸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函和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决算备案”双备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签约、出具保函、收取保费

项目审批通过,在与客户签订《民工工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与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项目经理按本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条款结合项目情况计算并收取保费。

第十条  保后监管时间及次数安排    

(一)担保期限大于八个月的,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首次监管,以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二)担保期限三个月至八个月的,进行首次和末次共两次保后监管,即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进行首次监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三)担保期限小于三个月的,在担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监管。

项目经理做好保后监管并分析归纳,提交《保后监管报告》。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索赔、本公司代偿程序及追偿

在担保有效期内如客户不能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向监管部门投诉并得到确认,本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索偿通知书》后,公司将进行核实、协商,协商无果后,先行在保函所载明的担保金额内履行担保的义务及责任。
    代偿后须按履约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向违约单位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进行追偿。

公司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进行追偿,或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在工程款项中扣除。凡由公司代偿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除应收集代偿的财务依据外,还应要求受偿单位出具《代偿证明书》,以便追偿。

协商追偿不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可提起诉讼追偿。

第十二条  担保责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客户无拖欠、克扣工资情况,客户将保函复印件(注明“担保责任解除”,经监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标明日期)退回本公司,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后立卷存档。

第十三条  对于本细则未能规定的其它情况或时间紧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审批、上报方式,公司董事长拥有直接和最终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工程投标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投标担保业务规范化运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照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工程投标担保的含义:由本公司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条  工程投标担保的受理、初审及立项

工程投标担保项目和客户(以下简称项目或客户)的受理,由公司担保立项部负责承办并做好工作记录。

项目立项与否,项目经理对项目、客户初步了解和初步评估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决定立项后,安排项目经理办理;项目经理须按本细则所附《工程投标担保项目客户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客户提供基本证照和项目资料等。

如不予立项,项目经理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保前尽职调查

    项目经理须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还须对项目真实性、项目的规模、类型、招标须知、投标时限、拟定的合同条款约定、投标企业资质、工程技术能力、施工的资质等级、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交《工程投标担保项目调查报告》。

      第五条 项目审批方式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项目审批采取逐级审批、审保小组审批、会签评审、会议评审四种方式。项目审批的形式和议事规则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反担保

对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须按照审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金、第三方保证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办理程序及要求,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担保有效期截止点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八条  合同签约、出具保函、收取保费  

项目审批通过,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客户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工程投标保函》。项目经理按本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条款结合项目情况计算并收取保费。

第九条  保后监管时间及次数安排

第一次:开标日及时调查客户是否中标;

如果中标,以后每隔一周跟踪调查是否签约。

第十条   保后监管内容及主要风险点

    项目担保行为生效后,项目经理严格按照本细则所附《工程投标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风险点》的要求,对项目及客户进行保后监管和风险分析、评估等。项目经理做好保后监管并分析归纳,提交《保后监管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索赔、本公司代偿程序及追偿

当收到招标人(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时,我公司应组织人员对违约情况和由于违约造成损失情况进行核对,证实无误后履行投标保函的承诺或担保责任。

公司理赔后应按委托担保合同书的约定,向违约单位或反担保第三方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进行追偿。

协商追偿不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可提起诉讼追偿。

第十二条  担保责任的解除

当保函有效期到期,招标人将保函复印件(注明“担保责任解除”,经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标明日期)退回公司;如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起3日内将保函原件退回公司。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后立卷存档。

第十三条  对于本细则未能规定的其它情况或时间紧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审批、上报方式担保,公司董事长拥有直接和最终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4: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规范化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照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含义: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本公司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受理、初审及立项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和客户(以下简称项目或客户)的受理,由公司担保立项部负责承办并做好工作记录。

项目立项与否,项目经理对项目、客户初步了解和初步评估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决定立项后,安排项目经理办理;项目经理须按本细则所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客户提供基本证照和项目资料等。

如不予立项,项目经理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保前尽职调查

    项目经理须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还须对工程的业主性质及状况、宏观环境、项目可行性、项目前景、资金来源、项目周期、风险性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调查报告》。

      第五条 项目审批方式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项目审批采取逐级审批、审保小组审批、会签评审、会议评审四种方式。项目审批的形式和议事规则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反担保

对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须按照审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金、第三方保证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办理程序及要求,参照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担保有效期截止点和担保金额规定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一般为承包合同价的10%或15%。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八条  合同签约、出具保函、收取保费  

项目审批通过,在与客户签订《业主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客户交纳保证金和担保费及落实其他反担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项目经理按本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条款结合项目情况计算并收取保费。

第九条  保后监管时间及次数安排 

(一)担保期限大于八个月的,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首次监管,以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二)担保期限三个月至八个月的,进行首次和末次共两次保后监管,即出具保函或签署保证合同后一个月进行首次监管,到期前一个月进行末次保后监管;

(三)担保期限小于三个月的,在担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监管。

以上是常规性保后监管时间节奏,项目经理应随时保持对项目情况的了解,及时预警,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保后监管内容及主要风险点

    项目担保行为生效后,项目经理严格按照本细则所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风险点》的要求对项目及客户进行保后监管和风险分析、评估等。项目经理做好保后监管并分析归纳,提交《保后监管报告》。

第十一条  承包商索赔、本公司代偿程序及追偿

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根据提供的索赔依据,包括违约事实、违约损失金额、要求索赔的金额(以直接损失数额计算,累计索赔数额不超过保函额度)及相关证据,项目经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违约事故损失勘查、取证,对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及其对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对,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纳入工程决算。如果工程还未竣工验收,被保证人因融资发生变化,暂时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本公司要向被保证人提供资金,支付工程款项,以保证合同继续执行。

理赔后应按担保委托合同书的规定,向违约单位或反担保第三方发出《违约代偿通知书》,进行追偿。凡由公司代偿的担保项目,项目经理除应收集代偿的财务依据外,还应要求受偿单位出具《代偿证明书》,以便追偿。

协商追偿不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可提起诉讼追偿。

第十二条  担保责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收到约定的工程款项,客户将保函复印件(注明“担保责任解除”,经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标明日期)退回公司,经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后立卷存档。

第十三条  对于本细则未能规定的其它情况或时间紧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审批、上报方式担保,公司董事长拥有直接和最终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咨询并参考了其他地区及同行的收费情况,结合本市本公司的实际,现制定本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收费标准:

一、工程招投标担保项目,1-6个月(含),收费标准为0.1%-0.8%/次;6个月以上,收费标准为0.5%-1.5%/次。

二、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项目,1-6个月(含),收费标准为0.3%-0.8%/次;6个月-12个月,收费标准为0.3%-1.5%/次;1年以上,收费标准为0.3%-1.5%/年(根据确定标准按月数计算后一次计收)。

三、低风险项目可以取最低值,高风险项目必须取最高值,中风险项目范围内取值(原则上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均为国企或政府部门属低风险项目,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均为民营企业属高风险项目,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有一方为民营企业属中风险项目,具体划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与四川发展纯粮原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预付款担保业务,担保费收费标准为1.5%-1.8%/年,根据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由评审会审定。

本细则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类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兴泸融资担保司〔2016〕67号)、《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兴泸融资担保司〔2013〕70号)文同时废止。